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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处罚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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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实施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罚款基本标准: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上减少罚款幅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罚款 第七条 分局需适用第四条(七)项、第五条(五)项、第六条(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第八条 需要突破本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 罚款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自杭工商法[2005]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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