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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将贯彻执行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营业性演出包括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包括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
二、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相关规定。
(一)开业登记
1、内资企业
(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终审机关为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注册;
(2)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终审机关为省文化厅,凭《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注册;
(3)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无需前置审批,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
2、个体工商户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无需前置审批,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
3、外商投资企业
(1)不同的投资者可以设立不同类型的企业
①外国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A、中国及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的情况下可设立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B、中国及内地合作者拥有经营主导权的情况下可设立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C、不允许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D、不允许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
A、可以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无需中国合营者绝对控股、中国合作者拥有经营主导权;
B、可以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不允许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C、香港和澳门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D、不允许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2)有外国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企业,其董事长或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参与投资的企业则无此要求。
(3)审批程序
设立所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单位或者分支机构,其终审机关为文化部和商务部,凭文化部的“许可证”和商务部的“批准证书”登记注册。
(二)变更登记
1、内资企业
(1)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应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登记,再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按常规办理。
2、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按常规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和文化部未作具体规定,可按如下方法操作:
(1)涉及文化部“许可证”变更的,可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上级请示后再确定是否需换发“许可证”;
(2)涉及商务部“批准证书”变更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执行。
三、原市政府执政办函[2003]232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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