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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企业名称使用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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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要求使用的企业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雷同、近似的,无论是否有授权书一律不得使用,投资者与已注册企业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但应提交已注册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2、投资者要求使用的字号与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著名”商标、杭州“著名”商标的商标名称、省知名商号相同的,在名称不雷同、近似的前提下,则应提交老字号企业、商标权拥有企业、省知名商号所有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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