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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服务网>>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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