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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关政策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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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对象及条件 凡有劳动能力、准备就业和再就业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人员要求申请领取《援助证》的,经核准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援助证》。《援助证》分A(红色)、B(绿色)两类。 (一)申领《援助证》(A类)的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申领《援助证》(B类)的条件: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市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城镇集体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并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2001年8月1日以后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下岗或失业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市政府2001年8月颁发《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 5、因建设征地、撤村建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并失业登记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的人员; 6、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1)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的人员; (2)男45~49周岁、女35~39周岁失业登记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下岗,单亲家庭失业登记或下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 (3)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中人员; (4)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申领《援助证》时,失业人员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身份,以失业登记时本人最后一家工作单位性质确定。 申领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领《援助证》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本意见下达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3、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人员; 4、本意见下达前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申领程序 1、申请。要求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携带失业证(下岗证,《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关闭破产、建设征地、撤村建居有效证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凭户籍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2、审核。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公示。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人员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认定。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公示和审核,同意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5、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核准后,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援助证》(见附件二)发放给申请人。 三、使用待遇 1、《援助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求职就业、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有效身份证件,也是企业享受减免税和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凭据。 2、《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 3、持《援助证》(A类)的,可享受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和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 4、持《援助证》(B类)的,可享受杭州市就业援助政策(中央税收扶持政策除外)。 四、使用期限 《援助证》最长使用期限暂定截止于2005年底,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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